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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是否意味着“市场失效” |
| 出处:《解放日报》,2007-3-15,作者:吕 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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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市场经济,通常被认为可以实现高效率的资源配置。但近年来,在住房、教育、收入分配、医疗及社会保障等领域,市场失灵的现象却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人据此认为,市场机制已经失效了,需要引入政府干预。那么,市场失灵就是“市场失效”吗?
———上海国定路 方宏军
答: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经过近30年的持续推进,目前已经进入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市场体制尚不完善、经济改革与其他方面改革不协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了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等方面一些问题的集中出现,这些都需要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改革进程中着力加以解决。
围绕这些问题的深层次争论,也广泛存在于经济理论界。其中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将上述问题的产生归咎于体制的“失灵”。这种判断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在具体分析中却常常将我国现行体制的“失灵”与一般市场体制的“失灵”或者“失效”混同甚至等同起来,以至于始终难以将不同层次、不同阶段中的问题真正说清楚。
一般意义上的市场失灵是指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运行所存在的缺陷,是对市场不灵敏或完全不起作用的描述。从西方国家的实践历程来看,这包括两个层次:一个是指在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与法律、公共工程与设施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天然”存在的“市场失灵”;另一个层次主要是指与市场经济的外部性、垄断、分配不公、经济波动、信息不对称等相关的“市场失灵”。这些缺陷导致市场机制运行出现低效率、两极分化、盲目竞争与浪费、对环境的破坏等市场经济成本,使得市场经济不能正常、有效地运转。
我国的市场失灵既包括上面两个层次,同时受到特殊的经济体制转换进程、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也存在着不同于上述一般性市场失灵的特殊情况。具体表现为:一是市场本身应具有的资源配置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市场结构和市场功能还残缺不全,各种市场尤其是要素市场还缺乏良好的组织,市场信息不灵敏、不准确,不能及时正确地反映产品、劳务和资源的真实成本;二是政府应该退出而尚未退出的职能错位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主要是指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或不适当干预所造成的市场扭曲。在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政府传统职能的退出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政府退出与市场进入的过渡状态,传统的“政府失灵”仍然发生作用,配置的冲突和扭曲还普遍存在,如“诸侯经济”、行政性垄断、双轨制、按隶属关系划分的财政体制等;三是改革过程中由于战略设计的失误、试错、纠错而产生的市场失灵,如局部的战略失误所造成的经济衰退、资源配置低效以及非法经济行为的存在等;四是制度属性对市场的约束。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市场体制,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的制度属性必然对市场机制的形成与运行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制约。
与“市场失灵”相比,“市场失效”通常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个层面是指市场失去效率。市场的最大优点在于用“看不见的手”配置资源时是有效率的,但这一结果只有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才能够充分体现出来,现实经济中不完全的市场竞争导致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表现出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第二个层面是指市场失去原有的效力或者效果。例如,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动调节供给和需求,但是许多时期出现的供给过剩与有效需求不足让人质疑市场的自动调节功能。
因此,从“市场失灵”与“市场失效”的关系来看,一般性的市场失灵与第一个层面的市场失效同义,在垄断、外部性、公共品、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市场机制本身存在失效的缺陷。由于我国尚处于“旧体制尚存约束、新体制尚待完善”的阶段,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相比,不完全竞争的程度更大,市场机制在这些领域失去效率的情况更加严重。
一般性的市场失灵与第二个层面的市场失效则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它们所定义的经济领域不同。第二个层面的市场失效是指市场机制本应发生作用却没有发生作用的经济领域,这种失效往往会受到诸多经济与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情况是,市场在某些领域失效,并不是市场机制受到干扰真的不起作用了,而是因为这些领域的市场机制本身的建设还不完善。
西方传统经济理论认为,既然市场机制本身不能保证在一切场合都能导致资源有效配置的结果,政府在这些场合进行某种干预就是必要的。但是,市场机制失效并不等于政府干预就有效,政府干预也同样存在一些缺陷,也可能出现非但不能有效克服市场的内在缺陷和不足,反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下降、社会资源浪费严重的情况。政府干预的缺陷也会导致“政府失灵”,但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又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通过政府干预矫正“市场失灵”,也就转换成了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之间如何进行权衡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运行既有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也存在着大量经济体制转换过程特有的市场失灵,当两种失灵交织在一起时,我们不能仅仅将“市场失灵”的领域局限于西方传统理论的规定,更不宜生搬硬套西方治理市场失灵的“政府干预”理论,而是需要在现行体制下,在市场———政府的动态关系中,把握经济运行机制效率和政策调控有效性的合理搭配。
总之,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现阶段的市场失灵,一方面应继续深化市场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市场化程度不够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消除,以有效发挥市场本身所具有的资源配置功能。另一方面,考虑到目前某些经济领域实质意义上的市场体系尚有待健全,这些领域由于市场自身的力量薄弱,本应该由市场解决的问题还需要发挥政府的力量去加以引导和干预。这就需要注重提高政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着重考虑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公共政策安排范围,扩大公共政策覆盖的广度、深度,增加公共支出的力度,提高政府的公共政策安排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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